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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判断是罪恶的吗?

文章摘要

现代文化倾向于盲目地相信大多数人或所谓的“专家”对某个主题或那些被指控有不当行为的人的说法。然而,以这种方式形成我们的信念可能是谬误的、不理性的,并且是不符合《圣经》的。如果我们像神一样关注真理,我们会在得出结论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我们应当在一个人被证明有罪之前假设他是无辜的。

过去几年来,美国社会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令人担忧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非基督徒和基督徒都轻易相信未经证实的说法。如果所谓的“专家”说了什么,如果媒体报道了什么,或者如果有足够多的人相信某事,无论证据是支持或反对,许多人都会认为这是真的。无论是相信地球是平的、相信进化论或地球是古老的、怀疑创造论或全球大洪水、“盲目”信仰上帝或不符合《圣经》的宗教教义,还是“取消文化”杀手1对个人或组织的迅速攻击,人们越来越愿意不加小心,像羊群一样盲目相信某事,或至少是不加质疑地接受。这种行为是意料之中的,因为我们的社会越来越不重视真理,而越来越倾向于做一个人“感觉”正确的事情(参见申命记12:8;士师记17:6;箴言12:15)。然而,这种心态是危险的、不符合《圣经》的。为什么呢?

谬误的

仅仅因为一个拥有高学历的人——一个“专家”——持有某个立场就认为它是正确的,这是一种被称为“诉诸权威”2的逻辑谬误。历史上,那些被认为是某个领域“权威”的人常常是错误的(例如,约翰福音7:47-48)。合理的推理会使一个人在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结论之前,不轻易下结论。

同样,虽然可能大多数科学家已经接受了进化论的骗局,就像科学家们曾经相信“地心说”或放血是治疗疾病的恰当方法一样,但相信某一观点的人数多并不证明该观点正确。历史上,世界上的大部分人都相信罪恶的奴隶制是合法的,这一事实能证明滥用奴隶制是道德的吗?以这种方式进行论证会使人陷入另一种逻辑谬误——诉诸大众的谬误(即向多数人诉求)3的受害者。多数人相信什么以及专家们相信什么在确定真理方面是无关紧要的。《圣经》警告我们不要根据这种不可靠、不正确的推理做出判断(参见出埃及记23:2;哥林多前书1:26;列王纪上22:5-23)。

非理性的

到达真理的过程中,拥有足够的证据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哲学领域,如果一个人希望保持理性,会遵循一个普遍规则:理性法则。一个人应该只得出由证据证明的结论。4换句话说,一个人应该只相信那些可以证明和展示为真的东西。

许多基督教会众似乎没有意识到,《圣经》赞同并要求人们遵守同样显而易见的原则。“凡事察验,善美的便持守”(帖撒罗尼迦前书5:21)。《圣经》明确禁止“盲目”的信仰(即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相信某事)。《圣经》反复强调,我们应当基于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来认识真理。就像《使徒行传》17章中公正无私的庇哩亚人一样,上帝希望我们在盲目相信之前,寻找支持某个主张的证据(第11节)。由于世界上有许多假教师(即说谎者),神告诉我们“一切的灵,你们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约翰一书4:1)。与将自己与理性对立起来的唯理论(即盲目的“信”)不同,保罗相信通过证据推理来确立真理(使徒行传26:25)。事实上,耶稣告诉祂的听众,如果祂没有用证据证实祂的说法,就不要相信祂(约翰福音10:37)。“怀疑的多马”并不是因为没有盲目的信仰而犯错。相反,他犯了一个错误,因为他已经见证了比几乎所有在世或将在世的人都要多的真理证据,但他仍然不信,甚至需要比他已经得到的更多的直接观察证据(约翰福音20:24-29)。

“盲目信仰”的观念是不符合《圣经》的,这一真理不仅仅适用于一个人如何得到他所信的宗教观点。它适用于我们如何得出生活中任何结论的方式。“事察验[检验-ASV][仔细审查一切-NASB],善美的便持守”(帖撒罗尼迦前书5:21)。这句话适用于我们所相信的任何事情。与其盲目相信某人告诉我们的关于某种宗教观念或某个人的话,《圣经》要求我们通过勤奋学习以获得真理,并强调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参与拯救灵魂的、勤奋的真理追求以获得生命的活动(马太福音7:13-14)。因此,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宗教真理将永远难以捉摸。

不符合《圣经》的

对我们决定相信的东西做出轻率的判断可能是错误的,是非理性的,最重要的是,是不符合《圣经》的。除了上文引用的许多章节要求在得出结论时必须使用足够的证据外,贸然对他人下结论也违反了《圣经》中关于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应假定他无罪的教导。

在《申命记》19:15中,上帝通过摩西指导希伯来法庭如何判定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的罪责。“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做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做见证才可定案。”耶稣在《马太福音》18:16中重新确认了这个程序,关于基督徒如何解决分歧。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19中重新确认了这个原则,关于教会成员如何对不守规矩的长老提出指控。6当然,隐含的情况是,一个被控告的人要么否认有罪,要么甚至没有机会否认或承认有罪,而且无法通过“勤勉”的调查、“查清事情”来确定有罪/无罪(申命记17:4;13:14)。因此,上帝在整个《圣经》中实施的永恒原则迫使祂的追随者在没有足够合法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在法庭或内心判定此类人有罪。

想想看:根据上帝的律法,在旧约的法庭上,如果只有一位证人站出来指控另一个人有罪,会发生什么?对这个人的判决是“无罪”,或者更具体地说,是“未确定有罪”。可见,那么,请注意,上帝的意愿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应被推定或被视为无罪即使此人实际上有罪!就人类的行为/反应而言,上帝宁愿一个罪人“逃脱杀人罪”,也不愿我们这些知识有限的人惩罚一个无辜的人。7无辜者的血在上帝面前是可憎的(箴言6:17)。正如祂通过所罗门所说,“刑罚义人为不善”(箴言17:26)。“当远离虚假的事。不可杀无辜和有义的人,因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埃及记23:7)。

在《马太福音》5:22-26中,耶稣讲述了弟兄间应该如何处理冲突,并在第22节中说,“凡无缘无故向弟兄发怒的,难免受审判。”换句话说,一个人不应该在没有合法(即证明了的)理由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弟兄心存恶意,否则他的不满就是“无缘无故”的。被指控的人在我们心中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我们应该“将信将疑”,为他着想,就像我们希望别人对待我们一样(马太福音7:12)。毕竟,爱是“凡事都盼望”(哥林多前书13:7),而不是假定有罪。随着社会越来越远离基督教的、符合《圣经》的心态,我们应该料到会看到更少的对《圣经》之爱的体现,包括我们对那些可能伤害过我们的人的仁慈。

基督徒必须特别小心,不要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某人有罪。值得注意的是,在摩西律法下,在法庭上,对他人作假见证(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将导致证人受到与被告因其证言而可能受到的同样惩罚——包括死刑(申命记19:18-19)。问题:对神来说,祂的追随者不要轻率地、错误地对他人下结论,这一点重要吗?

当然,耶稣对被不公平地、轻率地指责为有罪的行为并不陌生。从谴责祂与罪人和税吏同吃(马太福音9:10-11),到违反安息日(马可福音2:23-24),到不鼓励门徒遵守长老的传统,到吃饭前洗手(马太福音15:2),到祂在安息日进行的各种医治(例如,路加福音13:12-14;马太福音12:9-14),再到祂声称与神平等(约翰福音5:17-18),嫉妒祂的敌人很快就对祂的行为下结论,并指控祂有罪甚至是亵渎神明。祂的对手没有考虑到祂对他们论点的合理反驳以及确立祂信息真实性的众多神迹证据(马可福音16:20;希伯来书2:3-4)以及证明上帝对祂行为的认可(约翰福音5:36-37),最终因为他们拒绝根据证据得出合理的结论而杀死了祂。

《约翰福音》第5章记载了耶稣在安息日治愈一个人的事例,结果导致犹太领袖们对祂恨意加深,并想要处死祂。在《约翰福音》第7章,耶稣直接指出了他们对安息日规则的错误解释和应用(22-23节),并指出他们错误的根源:“不要凭外表断定是非,总要按公平断定是非。”(24节)。耶稣告诉批评祂的人,不要仅仅因为某件事情的表面现象而相信它。相反,要谦卑地承认有些事情并非表面所见,深入挖掘真相。“不要以貌取人”,而是在断定罪责之前先弄清事实。

“但是我们不希望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对吗?”的确如此,但谁说这样的人最终会逃脱惩罚呢?最终,我们的公义之神会确保任何有罪的人得到惩罚。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正义并不是我们的职责(罗马书12:19;利未记19:18;利未记19:35)。在神的眼中,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罪责和实施惩戒,我们就无权这样做。神的法则是,如果在执行判断时存在错误,人类应该倾向于无罪一方。

结论

我们很容易自以为是,认为自己对某件事情的个人判断或观点就足以证明它“基本上”是真实的,即使我们没有掌握所有必要的事实来支持这种信念。毫无疑问,我们会承认别人需要所有的事实,但我们自己显然不需要。我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我们自负地、心照不宣地认为我们的“卓越”直觉超越了周围人的理解。然而,我们并不是无所不知的。我们作为脆弱且易犯错的人类,需要足够的事实来确保我们是正确的,即便如此,我们可能犯错。10

那么,当我们在新闻或社交媒体上听到关于一个政客、犯罪嫌疑人、警察或“大多数”人似乎持有的某种信念的负面报道时,我们该怎么办呢?这些不是陪审团定罪,而只是报道或指控。当媒体指控某人性行为不端时,我们该如何回应?当我们看到咋看之下似乎证明有罪的视频或图片(但这些可能被伪造或篡改以用于支持某种说法)时又该如何应对?我们是否应该仅仅因为媒体、专家或朋友说这个人有罪,就认为他有罪——除非被证明无罪?一个人应该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指控有罪,还是直到被证明有罪?指控是否足以证明罪责?不,一个人必须深入调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得出结论。毕竟,“先诉情由的似乎有理,但邻舍来到,就察出实情。”(箴言18:17)。我们永远不应忘记,耶稣在很多人眼中看起来是有罪的。祂的行为不只是被一个人用手机拍摄到,而是有成百上千的人目睹了祂的所谓“违反安息日”的行为和“亵渎言论”,但由于他们没有掌握所有相关事实,他们没有资格判断祂是否有罪。

如果我们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真相,我们可以选择的唯一办法是:置身事外,推迟对人或事做出判断。我们中有多少人“习惯懒惰,挨家闲游(例如,通过社交媒体),不但是懒惰,又说长道短,好管闲事,说些不当说的话”(提摩太前书5:13)?正如彼得所说,“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好管闲事而受苦”(彼得前书4:15)。作为宇宙之王的臣民,我们被分配的职责难道不足以让我们每天几乎每一刻都忙碌吗?我们是否注意到我们周围的世界正处于精神上的烈焰之中,需要基督的洁净宝血,而祂的臣民负责传播祂的洁净之血?

设想一下,如果我们只根据证据来得出结论,世界会多么不同。如果科学家不盲目接受自然主义,尽管它很流行:未观察到的、未经证实的、无法证明的宇宙大爆炸、从分子到人的进化论和数十亿年前的宇宙会怎么样?如果他们真正考虑所有证据,而不是忽视上帝和《圣经》创世的有力证据会怎样?如果政客和政府官员在做出影响整个国家乃至未来几代人的决定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会怎么样?如果人们在仅仅因为他人肤色而贸然对其做出假设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会怎么样?如果人们在谴责对公民使用致命武力的警察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会怎么样?如果美国人在盲目相信有偏见的媒体和政客关于某人的说法并在他们尚未得到公正听证和审判之前就“取消”他们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会怎么样?如果基督徒在对弟兄有不好的看法和攻击之前收集足够的证据会怎么样?如果人们在关于某个主题做出不成熟结论(例如,“唯有信仰”)之前收集《圣经》上所有相关内容会怎么样?

如果遵循了“无罪推定”原则,司提反就不会被石头砸死(使徒行传7章),保罗也不会迫害基督徒(使徒行传8-9章),耶稣也不会被钉十字架。但思考一下:如果我们生活在基督的时代,我们会和那些跟随人群、相信他们被告知的一切的人有什么不同,而不是凡事察验,善美的要持守(帖撒罗尼迦前书5:21)?如果我们有做出草率判断的倾向,为什么我们会假设我们不会是那些轻率同意耶稣受刑的人之一呢?毕竟,耶稣表面上看起来是有罪的。不需要智能手机,因为同样是成百上千的人用自己的眼睛看到了祂“在安息日工作”。大多数人认为祂有罪,而人们信任的宗教专家/学者已经判定祂死罪。因此,耶稣难道不应该被处决吗?我是否会是那群寻求处决耶稣的人中的一员,还是像尼哥底母那样认识到在定罪之前需要更多证据的人(约翰福音7:50-52)?

底线:根据《圣经》,一个人应该被假定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一个基督徒应该谦卑地承认自己知识有限和易犯错的倾向,并且在没有足够证据确定某一事项的真相时,给予他人宽容的怀疑。这正是神所期望的。

注释


1.例如,贸然指责他人是种族主义者、性虐待指控、关于警察暴力的建议、对冠状病毒的恐慌、口罩的功效,或坚持他人必须接种某些相对较新的疫苗。

2.“权威诉求”(2019),逻辑谬误,http://www.logicalfallacies.info/relevance/appeals/appeal-to-authority/。

3.“谬误”(无日期),写作中心: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http://www.unc.edu/depts/wcweb/handouts/fallacies.html。

4.LionelRuby(1960),《逻辑:导论》(芝加哥,伊利诺伊州:J.B.Lippincott出版社),第130-131页。

5.“信赖主义”(2015),Merriam-Webster在线词典,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fideism

6.参见《哥林多后书》13: 1;《提摩太前书》5: 19;《约翰福音》5: 31及以下;10: 37;关于判断谋杀罪行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民数记》35: 30;《申命记》17: 6;《希伯来书》10: 28;《启示录》11: 3;《马太福音》26: 60。

7.即使有两三个证人,一个无辜的人仍可能被定罪。然而,证人应当被仔细审查(申命记19: 18),以确保他们是合法且可靠的,从而使无辜者被定罪的可能性降低(假设法庭没有对被告有偏见,就像耶稣的“审判”那样)。

8.DaveMiller(2015),“耶稣打破安息日了吗?”,《理性与启示》,35[5]:56-59,https://apologeticspress.org/wp-content/uploads/2021/08/1505.pdf。

9.DaveMiller(2003),“现代奇迹、说方言和圣灵洗礼的反驳——扩展版”,ApologeticsPress,https://apologeticspress.org/modern-day-miracles-tongue-speaking-and-holy-spirit-baptism-a-refutation-extended-version-1399/。

10.例如,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证据不足或误解证据。

11.DaveMiller(2018年),“无罪推定”,Apologetics Press,https://apologeticspress.org/presumption-of-innocence-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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